在内蒙古自治区某稀土高开发区人民新技术产业检察院审理的一起虚开发票案中,被不起诉人林某是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委托苗均律师为其辩护。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凭证,然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与时效相关的证据。
苗均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申请查阅了全案的卷宗材料,仔细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等情况,确定了虚开发票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范围。同时,他向相关部门调取了案件的立案时间等关键信息,明确了追诉期限的起始和截止点。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认为林某的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但苗均律师指出,林某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终了时间是2018年1月,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而本案的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检察机关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时,可能会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但苗均律师通过详细的证据来源说明和法律依据阐述,回应了这些质疑。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是林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苗均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犯罪行为的时间节点,以此确定追诉时效;其次,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最后,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结合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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