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要求作为背书人的被告新某公司与出票人/承兑人华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这其中涉及到票据法中关于追索权行使期限等诸多规定,一旦判断失误,被告可能面临巨额赔偿,案件陷入了看似难以解开的困局。
确定核心抗辩点
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件,且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的阎乔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被复杂的案情所迷惑。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凭借对票据法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迅速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阎乔律师深知,《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是解决此案的关键,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
专业论证获法院支持
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了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他逻辑清晰地阐述观点,每一个论据都精准地指向原告已丧失追索权这一关键事实。他熟悉票据追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消灭等全流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为企业应对此类票据纠纷提供了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从接受委托到取得胜诉判决,阎乔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高效的办案风格,让被告公司摆脱了潜在的经济损失,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票据追索权纠纷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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