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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中的专业抗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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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470人看过
票据纠纷专业律师 阎乔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28人 执业4年
律所: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21147457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95129573
案例展示:2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庭审准备充分、与多家企业保持常年法律顾问关系、对经济类案件尤为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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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阎乔律师深耕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凭借专业知识与实务经验,紧扣法律规定形成抗辩意见,助被告胜诉。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的专业抗辩之道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的阎乔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仔细查阅了案涉汇票的相关文件,翻到汇票的到期提示付款记录,发现原告在汇票到期拒付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

确定核心抗辩点

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的阎乔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确定本案核心抗辩点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他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案涉汇票的到期拒付时间与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进行对照,发现原告在2021年10月30日汇票到期拒付后,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

专业论证赢得胜诉

作为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的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在庭审中,他举证质证逻辑清晰,详细阐述了原告丧失追索权的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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