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主要是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律上对于民事诉讼法委托的代理人资格也是有着限定的,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去参加案件的受理。一般的委托人都是由律师代理的,或者是一些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基层工作者,而且对于他们懂法律的群体来说,对案件的审理是有着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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