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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转账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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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807人看过
债务债权专业律师 俞国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41025689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205833443
案例展示:27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在校期间以优异成绩通过司考,八年时间办理了大量案件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案件中不断获得心得体会使自己在专业化道路上越走越远,2018年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及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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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徐X称继子雷X在继母病重时,取走共同积蓄并私自转账,要求返还。被告雷X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俞国锋等律师代理。俞律师围绕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精准抗辩,区分取现与转账情形,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继母转账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雷X接到法院的立案通知时,心中满是焦虑与不解。他没想到,在继母王X去世后,继父徐X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他告上法庭。徐X称在王X病重期间,雷X未经同意带王X到银行取现203898.39元,还私自用王X手机转账6万元至自己账户,要求雷X返还263898.39元。雷X赶忙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和商律师为自己辩护。

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为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前他处理过一起相似的资金流水案,对于此类案件的证据链和举证规则十分熟悉。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围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展开了精准抗辩。对于原告主张的203898.39元银行取现,俞律师指出,该款项是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的,而取现后的资金去向,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由被告取得或占有。根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于原告,现在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获利。俞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清晰地剖析了这一关键问题。

针对6万元支付宝转账,俞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却未提供任何证据。雷X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这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俞律师强调,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在本案中,雷X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且雷X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不构成不当得利。

在庭审过程中,俞国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清晰的逻辑,将案件的关键问题一一阐述清楚。他的专业表现让法官和对方当事人都对他刮目相看。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取现部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支付宝转账,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案外人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

俞国锋律师在这个案件中,精准运用不当得利举证规则,成功区分“银行取现”与“转账”两种情形,使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获利及转账缺乏依据。他展现出了卓越的诉讼代理专业能力,作为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他还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优秀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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