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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却因赠与反悔,法院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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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523人看过
财产分割专业律师 王谦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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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时明明协议好了房子归属,之后又签了赠与协议,这房子到底该归谁?法院在审理此类复杂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时,有怎样的判断标准呢?下面就来看看这起案件。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却因赠与反悔,法院咋判?

原告某X1与被告某X2原本是夫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某X1所有,女方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2017年2月27日,双方还在青岛市xx公证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再次确认房屋归某X1个人所有,贷款由其偿还。然而此后,某X1一直履行还贷义务,某X2却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某X1为维护自身权益,将某X2诉至法院。

这起案件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某X1与某X2于2017年1月9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自愿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后,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记载案涉房屋归某X1所有,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某X1偿还。之后双方又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再次明确房屋归某X1所有,贷款由其偿还。

原告某X1主张,这些协议是双方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X2应按约定履行过户义务。被告某X2辩称,双方后来签署过赠与协议,约定将房屋给女儿xxx,担心某X1不给女儿,所以未配合过户。

法院最终认定,上述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某X2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都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赠与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撤销?

法院查明,2019年5月9日,某X1与某X2签订《不动产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婚生女xxx,但该协议签订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原告某X1主张,因案涉房屋仍有约xx万元贷款未偿还,过户给女儿条件不具备,且某X2因个人债务导致房屋被多起案件查封,继续登记在某X2名下风险极大,要求撤回赠与。被告某X2认为需征询女儿的意见,女儿同意才可以。

法院最终认定,赠与行为未完成,现某X1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撤销赠与,而双方婚生女xxx明确表示知晓案涉房屋情况,对父母撤回赠与没有意见,同意房屋归父亲某X1所有,某X2也表示尊重女儿的意见。所以某X1主张案涉房屋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符合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第三,某X2提出的首付款是其婚前财产,要求某X1返还的主张是否成立?

法院查明,某X1称案涉房屋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离婚后一直由某X1偿还贷款

原告某X1主张房屋应按离婚协议归自己所有,不存在返还首付款的问题。被告某X2辩称,购买案涉房屋系在双方离婚期间,首付款xx万元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房屋给某X1,某X1要将该部分财产返还。

法院最终认定,某X2的这一主张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且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都已明确房屋归属,所以对其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某X1偿还。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某X1负担。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涉及赠与等情况,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赠与行为完成。一旦出现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房屋的归属。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的王谦律师。执业的这十几年里,他办过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其中不乏复杂的婚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离婚协议、赠与协议等问题的关键所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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