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伙合同纠纷中,原告上海某新能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及被告二支付借款共计54万元。然而,被告一除完成备案变更义务外,未能履行能源管理协议、场地使用协议等核心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转账记录,但缺乏能直接证明被告根本违约的关键证据。隋常有律师介入后,系统梳理微信沟通记录、书面催告函等证据,以此证明被告怠于履行能源管理协议等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辩称已办理完毕备案变更手续,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隋常有律师则以梳理出的证据回应,强调被告未完成能源管理协议等核心义务,且经催告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一返还原告5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另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原告魏某与赵X签订借款合同,出借本金200万元。赵X去世后,原告要求赵X配偶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名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高某辩称对借款不知情、未受益,无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最初有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但缺乏能证明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隋常有律师通过调查,证明借款用于购买房产,且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高某系共同受益人。庭审时,被告高某坚持不知情、未受益的抗辩理由。隋常有律师以房产相关证据回应,说明借款用途及高某受益情况,成功将案涉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终判决高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和违约金,五被告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还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梁某向被告绥中某公司出借200万元,被告宁某辩称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原告最初有转账记录,但面临被告将款项性质辩为投资款的难题。隋常有律师通过《借款协议》等证据,证明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庭审中,被告宁某称不认识原告,款项是投资款。隋常有律师以《借款协议》等证据回应,指出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200万元本金。
隋常有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款项用途及受益情况、书面协议等关键证据,通过梳理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还原案件事实,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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