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申某某与于XX在2002年登记结婚,本应携手走过幸福的一生。然而,从2015年起,于XX与被告李XX建立了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申某某在处理于XX后事时,发现于XX在这6年间,未经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银行转账、购置房产、车辆、支付旅游费用等方式赠与被告,累计金额达163万元。申某某认为,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被告取得上述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存在多个核心争议点:
1.婚外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原告主张于XX在未与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被告则主张自己不知晓于XX的已婚状态,系被于XX欺骗,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法院查明,于XX与被告存在长期婚外不正当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均为共同财产,于X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属无权处分,应认定无效。
2.赠与财产金额如何核定:原告认为于XX赠与被告的财产累计达163万元,而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163万元财产构成不明确,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情形,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转账流水当庭对账核算,确认于XX通过多平台向被告转账合计536200.84元,即便小额转账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告有权主张返还;同时认定于XX为被告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合计544875.48元,为被告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核算为17996.5元,上述款项均应返还。
3.被告反向转账是否产生抵销效力:被告主张其向于XX有过反向转账,该部分金额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律师团队举证证明被告反向转账系公司走账并非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系被告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并非同一性质,故法院认定被告反向转账不产生抵销效力。
4.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于XX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持续至2022年于XX去世,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且原告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故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XXX.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令被告李XX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XXX.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原告负担6341.38元,被告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果发现配偶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房产车辆购置凭证等。在日常生活中,要对家庭财产的流向有一定的了解,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如果遇到此类问题,不要慌张,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和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曲智玮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其中婚姻家事案件占比约50%,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纠纷时,他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全面搜集固定证据,当庭精准质证,专业法律论证,把控诉讼程序,最终助力原告成功追回百万不当得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