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南京市某法院的二审法庭上,气氛紧张得仿佛能听到空气中电流的滋滋声。陈兵兵律师站在上诉人代理席上,目光坚定,正有条有理地阐述着观点。他面前摊开的文件,纸张随着他的讲述不时沙沙作响。
这起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时我方当事人XX公司败诉,法院以关键证据《结算审核表》为复印件、无法联系证人、供货数量举证不足等理由,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但陈兵兵律师并未被一审的败局吓倒,他深入剖析一审判决,制定了独特的上诉策略。
陈兵兵律师毕业于国防大学,拥有军事学、法学双学士,八年的从军经历让他做事干练、果断。这种特质在他处理这起案件时体现得淋漓尽致。他在二审中重点强调,两份《结算审核表》虽是复印件,但这是园林公司项目经理黄XX在通话录音中确认的交易习惯,而该录音经对方确认真实性,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
在庭审中,陈兵兵律师精准适用举证规则。他援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结算审核表》作为园林公司的内部文件,原件理应由其掌控。在己方已提供初步证据(复印件+录音佐证)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园林公司。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他语速平稳而坚定,每一句话都充满了逻辑的力量。
同时,他敏锐地揭示了对方陈述的矛盾之处。园林公司一方面否认收到审核材料,另一方面又声称已超额付款,这种自相矛盾的表述在陈兵兵律师的剖析下无所遁形。他还巧妙地将二审争议焦点锁定在“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上,避免了在一审中纠缠不清的证人出庭、质量纠纷等问题。
最终,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陈兵兵律师的上诉意见。法院认定,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在有通话录音佐证且原件应由对方控制的情况下,应予以采信;园林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园林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8826.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陈兵兵律师有着卓越的证据分析和运用能力。他在败局中寻找转机,策略性地运用证据规则,将证据形式瑕疵的劣势转化为迫使对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攻势。他的这种执业方式,正是他“以专业守护公正,以激情驱动服务”执业理念的体现。在复杂的案件中,他始终以客户利益为核心,用专业和智慧为客户争取最大的权益,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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