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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起诉四个被告要赔偿,结果只有一家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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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817人看过
人身侵权专业律师 刘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175461580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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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5月5日下午13时许,在泗县某工地,张XX和工友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这一摔,摔出了一场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
他起诉四个被告要赔偿,结果只有一家担责

张XX受伤后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医疗费由被告刘X垫付。张XX本以为被告公司会给予赔偿,可当他再次找被告协商时,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

事情得从工程承包说起。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中国XX集团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他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

张XX认为,从他进入工地干活到受伤这段时间,也就是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个被告都应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于是,他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各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到底谁该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张XX坚持认为四个被告都有责任,而刘X的代理律师则提出,刘X和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他也是跟着别人干活的。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而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刘X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把工程转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对于张XX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因为中国XX集团是将工程分包给了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张XX要求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由于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张XX是刘X班组成员,所以法院也不予支持。而刘X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XX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同样被法院驳回。

另外,关于张XX要求四个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指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且要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而张XX未提供工伤认定,所以他的这一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这个案子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代理。

刘欢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其擅长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案件,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

从这个案子我们能看出,在劳动纠纷中,明确用工主体责任是关键。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一定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在工程转包等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在这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刘欢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他通过仔细分析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被告刘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成功让法院支持了自己的答辩意见。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理过大量同类型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使得他在面对本案复杂的用工主体责任认定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评为律所合伙人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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