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上诉人闻XX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件涉及民间借贷关系、公司担保效力以及股东责任承担等复杂问题。被上诉人张XX委托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为其代理。
案件中,张XX与闻XX原系朋友,2017年4月11日,闻XX向张XX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借款本金2775000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5月6日,案外人宁波XX公司与张XX、闻XX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XX公司自愿为闻XX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然而,XX公司在2019年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未将公司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张XX,清算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张XX提供的相关证据,应确认张XX与闻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闻XX应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闻XX作为持有XX公司20%股份的股东,应就闻XX对张XX所负债务按20%的比例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闻XX上诉称,自己不是XX公司股东,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的签名并非其所签,且XX公司的担保行为因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应无效,自己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汪家道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始终围绕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抗辩。他指出,张XX已提供款项支付凭证以及《债权债务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对本案借贷的数额、利息等已予以查明。关于担保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最高法院有相应的判例认为是管理性规定,故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合法有效。闻XX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持有公司近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张XX善意没有过错。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的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担保行为应属无效。但XX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也有过错,应承担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闻XX作为持有公司20%股份的股东,应按出资比例对XX公司应承担的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闻XX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闻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部分,改判闻XX对闻XX应承担的债务在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20%承担民事责任。汪家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在其20年的执业生涯中,汪家道律师已处理众多类似案件,展现出在公司法领域法律事务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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