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权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就职于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此次,他受被告黎女士委托,处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中,原告陈女士与被告吴先生、黎女士产生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民间借贷是否成立、借款本金数额、借款用途、年月后给付款项性质、利息以及被告黎女士是否担责等方面。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两份借款协议书和转账记录,不过存在现金交付无证据的情况。关键缺失证据在于现金交付的证明以及部分款项性质的界定。
梁国权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被告黎女士在律师指导下提交了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货清单收据、户口簿、离婚证等证据。这些证据在庭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民间借贷是否成立,原告虽主张借款事实,但被告吴先生对借款给付情况存疑。律师指出,民间借贷应以借款协议书意思表示为准,最终法院认定本案民间借贷关系限于两份协议的金额,其余款项往来不构成民间借贷。在借款本金数额上,原告主张的本金数额被告吴先生否认,律师依据转账记录指出,借款实际交付数额应按转账合计认定,因原告无现金交付证据,法院未支持其现金交付主张。关于年月后给付款项性质,律师从时间、房屋估值、给付数额、强拆等多方面分析,指出该款项与房屋对价接近,并非民间借贷,且涉及违法建筑交易,款项往来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黎女士的责任,律师通过离婚证等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离婚后,黎女士未签名、未收款,其抗辩得到法院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先生向原告陈女士给付部分款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梁国权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以证据记载为准确定关键事实;注重从多方面因素分析款项性质,结合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对于责任认定,通过关键证据清晰界定当事人责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