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为PX等7人,公诉机关指控他们所在的A公司采用“双轨制”会员发展模式拉人头吸纳资金,PX负责开发市场、推广传销模式、发展会员。争议焦点在于PX的非法获利金额及量刑情节。PX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公司劳动合同等普通材料,缺失能证明其获利情况及量刑从宽的关键证据。
陈军律师介入后,首先全面查阅案卷材料,细致核实犯罪事实与证据。重点梳理PX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实际获利情况及量刑细节,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PX非法获利XX万余元中,有X万元存在争议,并非违法所得而是个人借贷。同时确认PX作为公司员工,按公司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坚持指控PX的获利金额及犯罪情节严重。陈军律师则回应,劳动合同能证明PX是公司员工,参与犯罪主观恶性小;收条等证据表明指控的X万元是个人借贷并非违法所得;被告人供述等可证明PX无前科,系从犯,有坦白情节。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确认P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无前科,指控的X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X万元。结合P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法院判处P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PX退缴的违法获利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军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先细致阅卷,厘清案件关键事实,找到证据争议点;再精准定位辩护核心,构建罪轻辩护体系,围绕关键从宽情节提出辩护意见;最后在庭审中结合证据严谨论证,理性回应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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