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申某某与于XX在2002年登记结婚。然而,2015年起,于XX与被告李XX建立了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直至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申某某在处理于XX后事时发现,于XX在这6年间,未经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银行转账、购置房产、车辆、支付旅游费用等方式赠与被告,累计金额达163万元。申某某认为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被告取得上述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1.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原告诉称,于XX在未与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被告主张其不知晓于XX的已婚状态,系被于XX欺骗,自身为受害者,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法院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均为共同财产。于XX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被告取得财产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2.赠与财产金额如何核定
原告主张于XX赠与被告的财产累计达163万元。
被告称原告主张的163万元财产构成不明确,且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情形,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
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转账流水当庭对账核算,确认于XX通过多平台向被告转账合计536200.84元,即便小额转账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告有权主张返还;同时认定于XX为被告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合计544875.48元,为被告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核算为17996.5元,上述款项均应返还。
3.被告反向转账是否产生抵销效力
被告主张其向于XX有过反向转账,该部分金额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
原告律师举证证明被告反向转账系公司走账并非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系被告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并非同一性质。
法院认定被告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系于XX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其转账后又转回于XX,属于公司走账并非被告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系被告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并非同一性质,故不予抵销。
4.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被告称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律师指出,于XX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持续至2022年于XX去世,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且原告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
法院认定于XX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持续至2022年于XX去世,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且原告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故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XXX.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判令被告李XX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XXX.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原告负担6341.38元,被告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谨慎。如果发现一方有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财产购置凭证等。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对于持续性的侵权行为,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纠纷中,原告申某某最终成功追回了百万不当得利,这一结果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和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曲智玮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业务能力。自2020年执业至今,曲智玮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其中婚姻家事案件占比约50%,在财产继承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赠与金额核算、婚外关系举证、被告抗辩驳斥等问题时格外从容。深厚的法学功底(江西理工大学工学学士的学习经历为他打下了坚实基础)使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法律关系,制定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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