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往往是程序推进的关键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李X、尹X与被执行人徐X、张X的执行案中,这一程序关键点就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的张书雯律师,在接案后,凭借其执业以来承办逾百件案件所积累的实务经验,深知执行案件中财产调查的重要性。她当即快速与法院对接,申请参与查阅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调查工作。在过去处理过的多起执行案件中,张书雯就养成了主动深入调查的习惯,她清楚只有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才能为后续执行奠定基础。
在执行过程中,张书雯律师多次主动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一开始,她便向法官详细询问财产调查的进展情况,并表示希望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方便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法官初步答复财产调查取得一定进展,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着多年处理执行案件经验的张书雯,基于过往在类似案件中的判断,补充理由称,应进一步对被执行人可能隐藏财产的线索进行排查,比如其是否有未登记的收益性资产等。在她的坚持和有理有据的沟通下,法官进一步加大了调查力度,最终共计执行到位19159元。
然而,随着调查深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面对这种情况,张书雯律师结合自身已成功办理百余件相关案件的经验,深知在这种局面下不能盲目坚持,应协助申请执行人理性面对。她向申请执行人详细解释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告知其这并不意味着债权的丧失,而是一种暂时性的程序安排,只要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仍可随时再次申请执行。在她耐心且专业的解释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明确申请执行人保留后续发现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的权利。在整个案件中,张书雯律师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有效与办案人员沟通,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债权的追索空间,彰显了一名专业律师在执行案件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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