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麻X家属在申请校园意外险理赔遭保险公司明确拒绝时,他们陷入了极度的无助与迷茫。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他们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只能眼看着本应获得的保险金化为泡影。此时,刘智律师的介入如同黑暗中的一丝曙光。刘智律师在初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他的维权策略也由此展开。
刘智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以及案件的相关细节。他深知,要想为家属争取到应得的保险金,就必须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进行有力的反驳。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面对这些抗辩,刘智律师沉着应对,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了核心代理意见。
针对保险公司主张实习并非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刘智律师指出,案涉实习是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纳入教学计划的校外实践活动,并非学生自行参与的社会活动,符合保险合同中“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的核心定义。刘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不少类似涉及合同条款解读的案件。他知道,保险公司以“长期性”否定校外活动属性,是对合同条款的片面解读。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从合同的本质和目的出发,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观点。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事故发生地超出承保区域的抗辩,刘智律师认为,麻X在实习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上下班是实习活动的必经阶段和自然延伸。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作延伸的规定,指出该情形应纳入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范畴。在过往的案件中,刘智律师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他通过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为家属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
刘智律师还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强调对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无权通过限缩解释排除自身保险责任。同时,保险合同未对校外活动的地域、时长作出限制性约定,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地、管理主体为由拒赔,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最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判决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麻X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实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是实习活动的延伸,属于案涉校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XX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家属成功获赔XX万元保险金,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刘智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家属维护了合法权益,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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