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进行了限缩解释,试图以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2021年开始执业的刘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通过准确引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案件事实,为家属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刘智律师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拥有法律与化学复合教育背景的他,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时都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刘智律师首先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及麻X实习的相关情况。他发现,案涉实习是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纳入教学计划的校外实践活动,并非学生自行参与的社会活动,这符合保险合同中“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的核心定义。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2024年X月X日,庭审正式开始,保险公司主张长达1年的实习并非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校外活动应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特征;事故发生在南京公共道路上,既非校园内也非实习机构内,超出承保区域;麻X实习期间脱离学校管理,由实习单位负责,不属于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范畴。刘智律师针对这些抗辩,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了核心代理意见。他指出,案涉实习是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纳入教学计划的校外实践活动,符合保险合同中“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的核心定义,保险公司以“长期性”否定校外活动属性,系对合同条款的片面解读。同时,刘智律师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作延伸的规定,认为麻X在实习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上下班是实习活动的必经阶段和自然延伸,该情形应纳入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范畴。此外,刘智律师还引用了《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无权通过限缩解释排除自身保险责任。并且,保险合同未对校外活动的地域、时长作出限制性约定,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地、管理主体为由拒赔,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麻X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实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是实习活动的延伸,属于案涉校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XX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家属成功获赔XX万元保险金,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刘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困境,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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