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书面合同往往是最关键、最直接的证据。然而在本案中,昆明水xxx有限公司与陈XX在2021年进行水泵及配件交易时,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通过微信对接供货、对账结算事宜。这无疑给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如同在没有地图的情况下探索未知的领域,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证据缺失的困境。汤思骑律师接案后,没有被这看似无解的难题吓倒,而是另辟蹊径,从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方面入手,试图寻找突破点。
2025年2月6日,法院立案受理此案。按照诉讼程序,举证期限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间节点。汤思骑律师深知,在如此紧张的时限内,必须高效地完成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他没有盲目地大海捞针,而是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法律程序的熟悉,迅速确定了证据收集的方向。他指导当事人详细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从中提取与供货、对账、催款等相关的关键信息,并将其截图保存。同时,对《对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审查和整理,确保这些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相比普通代理可能在证据收集上的盲目和拖延,汤思骑律师的行动显得尤为高效和精准。他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了所有证据的提交工作,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25年5月23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陈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举证质证。汤思骑律师代表原告方在法庭上充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赢得了法官的认可。
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调查取证结果,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系案涉买受人,且2024年被告两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仍未支付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14370元,及该款自2025年2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被告陈XX负担,一审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及费用票据为准)由被告陈XX负担。
从2025年2月6日立案到6月18日作出判决,汤思骑律师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高效地完成了整个诉讼程序。在这个过程中,他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还通过合理的策略和精准的证据收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当事人仅需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其余程序均由汤思骑律师代为完成,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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