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正杨律师就职于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深耕于涉外法律顾问、民商、刑事领域,尤其专精于公司民商案件。
这起案件是一起继承纠纷,原告成某与被告B、C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D、E于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了父母的全部财产,却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且在父母去世后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遂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同意B的意见。
原告最初仅掌握部分遗产线索,但缺乏关键的财产收支证据。徐正杨律师介入后,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实际取款总额1405426.83元。被告提供了相关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
在庭审中,这些银行流水成为了关键证据。被告对支出的合理性进行了质证,认为各项费用均为必要支出。徐正杨律师则逐项核查,对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如医疗费、护工费;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虚高666593元,提出异议。同时,律师明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额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某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徐正杨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三步法”。首先,通过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查清资金去向,为案件奠定证据基础;其次,逐项质证支出的合理性,准确区分合理与不合理支出;最后,明确遗产范围,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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