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孙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赵女士提交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的意思,这些钱不是借款。而且赵女士和周先生是母子,周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的承认,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承认。再说店铺是家庭一起经营的,赵女士的出资是投资,不是借款。周先生在一审的时候承认了借款事实,但二审就没出庭。
一审的时候,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围绕借贷合意这个关键问题,审查了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店铺经营相关证据等,然后作出了判决。赵女士不服,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时,赵女士的儿媳孙女士委托了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为自己辩护。李丹律师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自2010年开始执业,深耕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民商事疑难案件等领域,承办过众多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李丹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
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赵女士、孙女士以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周先生没到庭。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对双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审查。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也就是驳回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赵女士负担。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得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这两个关键条件。赵女士虽然有款项支付凭证,但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和孙女士、周先生有借贷合意。而且赵女士和周先生是母子,周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的承认,损害了孙女士的诉讼权利,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承认,也不能免除赵女士的举证责任。
从购房款来看,赵女士作为母亲在子女购房时提供资金支持,没有借贷合意的证据,结合亲属关系,不能认定是借款。店铺是孙女士和周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赵女士作为家庭成员出资,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情况,应认定为投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出资是借款,投资款具体金额也缺乏充分证据。赵女士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从这起案件,咱们普通人能得到一些启示。首先,借钱给别人,最好写个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信息,这样能避免以后出现纠纷说不清楚。其次,在家庭经济往来中,也要把账算清楚,别因为是亲属就不好意思说,不然到时候可能会有麻烦。最后,如果遇到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证据充足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件的结果,充分体现了李丹律师的专业能力。李丹律师自2010年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她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抓住了借贷合意这个关键问题,为孙女士成功驳回了赵女士的上诉请求。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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