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榆林神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发关注。2023年X月XX日,被告路X驾驶重型货车在Gxx2沧榆高速公路上,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孟X驾驶的原告贺X所有的陕Kxxx0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经榆神高速大队认定,被告路X负事故全部责任,孟X无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贺X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辆损失45075元。
韩虎伟律师接受原告贺X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他深知,虽然本案事实清晰,但保险公司极有可能对损失数额提出异议。韩虎伟律师凭借多年在民事纠纷领域的经验,尤其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实践,果断在诉讼中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经法院依法委托,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车辆直接损失价格为45075元。该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为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韩虎伟律师在一审庭审中,围绕赔偿项目进行举证。对于车辆损失,他提交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车辆直接损失45075元;在赔偿责任顺序方面,精准运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全额承担。
一审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5075元。然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提出车损认定价格偏高、一审未同意重新鉴定申请存在错误、车辆已实际维修但原告未提供维修发票清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诉讼费用为间接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等主张。
二审中,虽然韩虎伟律师未出庭,但他在一审中奠定的扎实证据基础——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成为应对上诉的核心武器。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意见采用修复费用法进行测算,价格认定依据合理,认定流程合法,结论不存在瑕疵;上诉人虽对车损价格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作为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并无不当。
最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虎伟律师凭借其在民事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贺X成功争取到应有的赔偿。从2014年执业至今,韩虎伟律师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劳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等多个细分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这起案件只是他众多成功案例中的一个,他在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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