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中,原告百公司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主张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及XX公司侵害其商标权,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上诉。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被诉侵权时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以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
起初,XX公司仅掌握一些基础的工程发包合同和招标文件,但缺乏能有力证明自身无过错及产品合法来源的关键证据。王丹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仔细审查了XX公司与案外人的工程发包合同,确认采用“包工包料”方式,XX公司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梳理了XX公司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证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收集XX公司作为开发商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据,如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记录等。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质证称XX公司作为开发商,使用侵权产品应承担责任。王丹回应,XX公司仅为发包人,未指定侵权品牌,且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产品侵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需拆除已交付产品。王丹成功为客户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避免了大规模拆除带来的损失,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合规指引。
王丹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首先会深入审查合同文件,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交易细节;其次,注重收集能证明当事人主观无过错的证据,如审查记录等;最后,全面梳理与案件相关的通知、文件等,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有力支持当事人的抗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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