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崔易蓬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一审败诉的核心在于法院对2013年协议书性质定性错误。他深入研读两份协议条款,梳理资金流向,构建逻辑链条,主张2013年协议书并非新的土地买卖,而是基于前合同无法履行而达成的终止结算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性质为“回收土地对价+资金占用利息+预期利益损失”,符合当时市场行情及民间借贷利率惯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在诉讼时效问题上,中山崔易蓬律师从法理层面论证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结合土地已实际返还并由被上诉人长期占有获益的事实,主张其返还财产请求权缺乏基础。虽然二审未提交新证据,但他通过深度挖掘一审卷宗,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土地收益”与“资金占用”抵扣上事实不清,强调被上诉人收回土地后已实际使用多年并获得巨额租金及征收利益,若再获退款将构成不当得利。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中山崔易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2010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确属无效,一审认定正确,予以维持。2013年的协议书系双方就前合同终止、土地回收及相关债权债务清理达成的独立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既然协议书有效,被上诉人依据该协议支付款项后无权要求返还。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无效并判决返还相关款项属于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2010年合同无效及驳回利息诉求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2013年协议无效及返还相关款项的判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合同签订和履行时,要注意明确合同性质和条款内容。遇到纠纷时,应仔细分析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法律关系,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同时,对于合同无效等复杂法律问题,不要仅凭表面现象判断,需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