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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销纠纷:330万赔偿诉求如何大幅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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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8 · 1916人看过
消费权益专业律师 单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8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231070835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29645317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单楷律师自执业以来便专注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处理;近年来,单楷律师为数十家大型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了法律顾问服务,同时承办了多起标的额过亿元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服务的客户主要包括: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居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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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起诉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索赔556万余元,最终判决仅支持226万余元,核减超330万元。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单楷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在这起药品经销合作引发的跨区域窜货、违规网络销售合同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药品经销纠纷:330万赔偿诉求如何大幅核减

这起案件的原被告身份明确,原告是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被告是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第三人涉及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朱某。争议焦点集中在药品经销窜货违约认定、违约金标准调整、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界定以及回收药品程序合法性上。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双方签订的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购销合同,以及自行回收违约药品31206盒并支出166万余元费用等相关证据。但缺失能证明回收药品程序合规、违约金合理的关键证据。

单楷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一方面,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的证据;另一方面,针对原告回收药品的程序,查找协议中关于提前3日通知的条款,以此证明原告程序违规。同时,收集市场上类似案件的违约金判定情况,证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应按合同支付高额违约金。被告方律师则回应,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实际履行方,不应担责;原告回收药品未提前通知,程序违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违约金过高应调整;原告回收药品渠道存疑,涉嫌虚假诉讼。对于原告的证据,律师通过合同条款、市场案例等进行反驳,质疑其证据的合理性和关联性。

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约,但采纳了被告方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将原告诉请的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按回收损失30%计算);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诉求(协议期限已届满);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

单楷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精准抗辩违约金条款、厘清合同履行主体、程序与事实双维度抗辩、高效庭审应对的方法论,成功为被告大幅降低了赔偿金额,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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