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家属满心以为能获得应有的赔偿时,保险公司却上诉要求减少赔偿款,这让鲁X等四人陷入了绝望。这正是鲁世超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鲁世超律师是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虽执业年限不长,但已承办了逾百件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鲁世超律师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三项上诉理由,展开了精准的拆解。对于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应按70%比例赔付这一主张,鲁世超律师指出,受害人张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其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仅在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时,方可减轻侵权人责任,而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并非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在法庭上,鲁世超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强调法医学上的“损伤参与度”不等同于侵权责任划分比例,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观点。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问题,鲁世超律师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划分、损害后果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指出一审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并无不当。他在法庭上清晰地阐述:“受害人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极其严重,且侵权方负全责,5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合理的,保险公司主张减少至35,000元缺乏依据。”
在鉴定费承担问题上,鲁世超律师依据《保险法》规定,说明鉴定费是为确定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他还强调,保险公司未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所以鉴定费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鲁世超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有个习惯,他会在会见当事人前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在这起案件中,他通过观察鲁X等四人的神情,感受到他们的悲痛和无助,更加坚定了为他们争取合法权益的决心。他也会把相关的合同和法律条文读出声,来找其中的逻辑断层。在研究保险合同关于免责条款的部分时,他通过朗读,敏锐地发现了保险公司在提示说明义务方面的漏洞。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鲁X等四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他们的生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案件结束后,鲁世超律师收到了鲁X等四人的感谢信,他只是默默地将信放在抽屉里,又投入到下一个案件的准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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