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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起纷争,受害人无责为何保险公司却想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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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290人看过
交通保险索赔专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99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320221055785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39989107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鲁世超,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地产类,合同类,债权债务以及行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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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上诉,要求减少赔偿款。受害人无责,保险公司却认为应按比例赔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还觉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应承担鉴定费。此时,鲁世超律师介入此案,为受害人一方据理力争。
交通事故赔偿起纷争,受害人无责为何保险公司却想少赔?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家属满心以为能获得应有的赔偿时,保险公司却上诉要求减少赔偿款,这让鲁X等四人陷入了绝望。这正是鲁世超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鲁世超律师是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虽执业年限不长,但已承办了逾百件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鲁世超律师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三项上诉理由,展开了精准的拆解。对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应按70%比例赔付这一主张,鲁世超律师指出,受害人张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其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仅在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时,方可减轻侵权人责任,而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并非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在法庭上,鲁世超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强调法医学上的“损伤参与度”不等同于侵权责任划分比例,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观点。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问题,鲁世超律师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划分、损害后果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指出一审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并无不当。他在法庭上清晰地阐述:“受害人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极其严重,且侵权方负全责,5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合理的,保险公司主张减少至35,000元缺乏依据。”

鉴定费承担问题上,鲁世超律师依据《保险法》规定,说明鉴定费是为确定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他还强调,保险公司未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所以鉴定费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鲁世超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有个习惯,他会在会见当事人前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在这起案件中,他通过观察鲁X等四人的神情,感受到他们的悲痛和无助,更加坚定了为他们争取合法权益的决心。他也会把相关的合同和法律条文读出声,来找其中的逻辑断层。在研究保险合同关于免责条款的部分时,他通过朗读,敏锐地发现了保险公司在提示说明义务方面的漏洞。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鲁X等四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他们的生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案件结束后,鲁世超律师收到了鲁X等四人的感谢信,他只是默默地将信放在抽屉里,又投入到下一个案件的准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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