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秦XX面对亲戚于XX拒不偿还剩余借款时,他陷入了极度的无助。由于借款是以现金形式交付,没有银行转账凭证等直接资金流水证据,而于XX又以“未收到款项”“高利贷”“无还款能力”等理由进行抗辩,秦XX感觉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此时,张书雯律师介入了此案。张书雯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她的维权策略正是从指导秦XX整理并提交关键证据开始。
张书雯律师深知,在缺乏直接资金流水证据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她指导秦XX整理借条,这是证明借款事实的重要依据。同时,她还让秦XX提交秦XX妻子与于XX妻子的通话记录。在2021年X月XX日的通话中,于XX妻子确认了“借款100,000元,已偿还35,000元,尚欠65,000元”的事实。张书雯律师利用这一通话录音,补强了现金交付的证明力。
在庭审过程中,于XX辩称原告未直接将款项交付给其本人而是交付给其妻子,且主张借款属于高利贷,同时表示自己现无还款能力。张书雯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她指出,借条以及通话记录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且于XX妻子在通话中对借款及还款情况的确认,进一步证实了借款的真实性。关于高利贷的说法,张书雯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说明该借款并不符合高利贷的特征。
张书雯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多次遇到缺乏直接资金流水证据的情况。她每次都会仔细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在本案中,她准确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成功为秦XX争取到自起诉之日(2021年X月X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秦XX提交的借条及通话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于XX向秦XX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于XX仅偿还35,000元,尚欠65,000元未还。法院支持秦XX要求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的诉讼请求,并判令于XX按年利率3.8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判决于XX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2.5元。秦XX对张书雯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他表示张书雯律师的专业和负责让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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