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借给游先生多笔款项,累计达25万元,游先生却无力偿还。而温先生曾向游先生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未还。于是,游先生和刘先生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温先生的债权转让给刘先生,以此冲抵自己的债务,并通知了温先生。然而,温先生却不认可这笔债权转让,认为案涉20万元是游先生代陈先生偿还给他的款项,且自己并不知晓债权转让一事,拒绝偿还借款本息。刘先生无奈之下,委托邹婷律师提起诉讼。
接手案件后,邹婷律师仔细研究了相关证据。她发现,2018年5月17日温先生向游先生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同日游先生也向温先生账户支付了20万元,这足以证明温先生与游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对于温先生声称借条是受胁迫所写的说法,邹婷律师指出,温先生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出具借条后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或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庭审中,邹婷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阐述了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她强调,游先生对温先生享有债权,刘先生对游先生享有债权,游先生将其对温先生的债权权利全部转让给刘先生,该转让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已通知债务人温先生,因此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刘先生取得了游先生的合同权利,温先生应当向刘先生履行债务。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邹婷律师的观点,认定温先生与游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判决温先生偿还刘先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这起案件给普通人带来了重要提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要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及时通知债务人。同时,在借款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借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遇到复杂的债权债务纠纷,不要自行处理,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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