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某签订《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授权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为“健胃宽胸丸”“萘普生注射液”在云南省线下诊所、单体药房渠道的独家经销商,严禁跨区域销售及未经许可网络销售,陆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之后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供应药品合计总价款252400元。
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称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跨区域窜货、在京东/拼多多等平台违规网售行为,其自行回收违约药品31206盒,支出费用166万余元。于是,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诉请解除协议、要求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379万余元、律师费等合计556万余元,陆某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等。
单楷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方在庭审中提出了核心抗辩。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不应承担责任;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回收药品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程序违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属于格式条款应调整;原告回收药品渠道存疑,涉嫌虚假诉讼,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单楷律师则依据法律进行了有力反击:
1.关于合同履行主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签订主体明确,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应认定为合同实际履行方,不能以自身主张而免除责任。
2.回收药品程序问题:虽然原告回收药品未提前3日通知,但这属于程序上的瑕疵。从实际情况看,原告回收药品是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属于合理的止损行为,不能因程序瑕疵而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
3.违约金条款: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则,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告诉请的违约金379万余元远超实际回收损失,显失公平,应按实际损失的30%进行调整。
4.回收药品渠道问题: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回收药品的事实,被告虽质疑渠道存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涉嫌虚假诉讼。
综合来看,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过高,应进行调整。
仲裁/判决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约,但采纳了单楷律师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将原告诉请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按回收损失30%计算);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诉求(协议期限已届满);最终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被告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药品经销行业,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有:认为可以随意突破合同约定进行跨区域销售,对违约金条款不够重视,认为合同履行主体可以随意变更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违约金应根据实际损失合理调整,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合同履行主体应以合同签订为准;回收药品的程序瑕疵不必然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诚信经营,避免违约行为。对于违约金条款要合理设置,避免过高或过低。对劳动者(这里主要指企业的相关负责人)的启示是,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单楷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找出其中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合同履行主体、违约金条款等进行了精准判断;在庭审策略上,结合证据规则与类案裁判思路,提出了合理的抗辩理由,成功为被告核减了330万余元的赔偿金额,最大化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556万与226万的差距,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律师专业服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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