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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纠纷:合同性质成关键,法院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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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697人看过
股权专业律师 孙启发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6人 执业6年
律所: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201202010203756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862287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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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孙启发,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现为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天津市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天津市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 擅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合同事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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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人签了股东协议,出了钱却没拿到股权,起诉要求解除协议退款,公司却不认账。法院怎么判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子。
股东协议纠纷:合同性质成关键,法院如何判定?

案件详情

当事人和某XX管理公司签订了《股东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XXX城XXX点位等权益。协议签完后,当事人通过妻子的微信向XX公司的股东转了100000元。可XX公司一直没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没给当事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多次沟通都没结果,就觉得XX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实现不了,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股东协议书》,让XX公司及股东返还100000元出资款。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觉得《股东协议书》是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和XX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XX公司不是收出资款的主体,不该承担返还义务。而且当事人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享受了协议约定的权益,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所以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委托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孙启发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股东协议书》的性质及双方的法律关系

XX公司认为这不是股权转让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返还义务。孙启发律师指出,《股东协议书》明确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1%的原始股权等权益,双方权利义务指向股权,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了当事人的出资款,就得承担相应合同义务。法院查明协议内容后,认定双方是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支持了孙律师的观点。

焦点二:XX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孙启发律师强调,当事人按协议付了出资款,但XX公司从协议签订后半年时间里,没履行召开股东会决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主要义务,也没证据证明向当事人赠送了XXX城点位等其他权益,这种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XX公司则认为当事人已参与公司经营,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法院经审理,认定XX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焦点三:XX公司是否应返还当事人出资款

孙启发律师指出,合同解除后,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返还当事人的出资款。XX公司主张自己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法院根据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认定XX公司应返还出资款。

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XX公司得返还当事人100000元出资款。

代理律师介绍

这个案子由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孙启发律师代理。孙启发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多年来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他是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会驿站公益律师,还曾任检察院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天津市法律逻辑论坛会员。他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天津津南区,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签订股东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股权变更登记等重要事项。出资后要及时督促对方履行义务,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和转账凭证。如果对方违约,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股东协议纠纷案件中,孙启发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庭审中有力反驳了XX公司的上诉理由,提交了关键证据,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多年来办理300余件案件,解答上千人的咨询,足以证明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作为津南区的骨干律师,他肩负着多项社会责任,积极开展普法讲座,让法律服务深入基层。相信在未来的案件中,孙启发律师会继续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区域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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