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发生内蒙古包头。2023年4月,被告鄂尔多斯市某公司因合作资金需要,经被告姜某协调,共同向原告内蒙古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原告于2023年5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将40万元汇入被告公司账户,并电子回单上明确备注“借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也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2023年8月,原告要求二被告还款。被告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向原告还款1万元,并银行回单上备注“还款”。此后,剩余39万元一直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委托周赫律师提起诉讼。被告公司辩称该款项系姜某的入股资金,且已通过银行及现金方式合计还款4万元;被告姜某则称与原告无经济往来,不存借贷关系。没有借条,被告又矢口否认,案件证据薄弱,情况十分棘手。
突破口哪里呢?周赫律师把目光聚焦银行转账备注上。他指导原告整理所有转账记录,强调“借款”“还款”备注的重要性。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入股款”“已超额还款”等抗辩,律师精准运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被告无法提供现金还款3万元的凭证,其抗辩难以成立。此外,律师诉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给被告施加了压力。随着证据的梳理和保全措施的实施,案子有了实质进展,被告开始意识到这场官司不好打。
保全措施落地后,局面开始变化。庭审中,周赫律师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指出原告已提供备注“借款”的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认定,两组银行电子回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对于被告主张的已还款4万元,因无证据支持,法院未予采信。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及全部保全费;驳回对被告姜某的诉讼请求。这个案子中,周赫律师的核心价值于,凭借银行转账备注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让法院确信双方的借贷关系。诉前保全的及时运用,保障了判决的执行。同时,有效驳斥被告的不实抗辩,合理设计诉讼请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专业律师能够从细微处发现关键证据,运用法律规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周赫律师相信,再复杂的案件,只要紧扣证据、精准运用法律,就能为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于陷入类似纠纷的人来说,找到一个像周赫律师这样细心、专业的律师,或许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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