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周爱荣律师代理的多起不同类型案件顺利办结,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些案件涉及房屋买卖、建设工程施工、民间借贷等多个领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2017年3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合同,原告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入住。但被告在2021年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原告认为被告违约,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双方的分歧在于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原告主张银行未合理审查,抵押权不成立;被告和银行则有不同观点。
接受委托后,南京周爱荣律师结合自身十余年执业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针对银行“善意取得”的抗辩,收集并提交原告实际占有的证据,如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证明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在庭审中围绕银行是否尽到审查义务这一要点展开辩护,清晰阐述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南京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支持了原告的过户请求,对违约金适度调减。这一结果保障了原告的物权和债权,解决了原告的实际困扰。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2020年4月,原告电商公司与被告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后因工期、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索赔逾1800万元。双方的分歧在于被告是否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被告则提出工期延误是多种因素导致,电缆另行发包等问题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南京周爱荣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原告的六大违约诉请,逐一分析合同约定、履约事实及证据链条。在工期违约方面,利用合同条款削弱原告主张的正当性,将举证责任有效转移。同时对“高估冒算”进行严格抗辩,推动法院调减违约金标准。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质量违约金、高估冒算违约金等多项高额诉请,仅部分支持工期及竣备违约金等,被告承担的总额约667万元,远低于原告最初索赔金额。这一结果为被告减轻了经济负担,也在关键法律定性上取得有利认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位某借款给被告杨某,杨某指定被告王某提供账户收款。借款到期未还,原告要求杨某还款,同时要求王某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双方的分歧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的王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认为王某应担责,王某则辩称自己仅提供账户,未参与借款磋商和使用款项,不应担责。
南京周爱荣律师接受委托后,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借款合同相对方是原告与杨某,王某未参与借款磋商和使用款项,不应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同时说明出借银行账户本身不当然产生民事责任,有效切割了王某与借款事实的关联。
最终,法院判决仅由杨某偿还借款本息,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案件受理费由杨某负担。这一结果避免了王某被无辜卷入他人债务,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在遇到房屋买卖、建设工程施工、民间借贷等类型纠纷时,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主动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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