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将刘XX、车主刘XX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中国X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孙XX损失共计XXXX3元,扣除刘XX支付的15500元,判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
然而,中国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刘XX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属于免责情形,自己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上诉请求将赔付金额从543X3元改判为1355X元,争议金额达40X25元。
此时,孙XX委托了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为其代理。李泽宇律师深耕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二审中,李律师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XX也辩称,自己没收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中国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例,咱们普通人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第一,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生效。第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逃逸,逃逸不仅会加重自己的责任,还可能影响保险赔偿。
本案的判决结果,让孙XX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领域案件达三百件。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抓住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说明义务这一关键突破口,成功为孙XX争取到了合理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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