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XX起诉称,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冉某某售卖后没分配货款,要求冉某某支付他应得的合伙所得及利息,还要求冉某某承担诉讼费。诉讼中,薛XX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原来,薛XX觉得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是2600元/吨,按他的算法,自己应得净额不少钱,可冉某某没给,他觉得自己合伙权益被侵害了,所以才起诉。
这案子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这2685吨货物是不是合伙财产;二是合伙没清算,薛XX能不能直接主张分割货物对应的款项;三是薛XX的诉讼请求是不是滥用诉权。
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接手后,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
丁婷律师指出,薛XX没完成举证责任,他只提交了《站台余货明细表》,这表只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没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和出货价,根本不能证明冉某某有支付义务。而且结合另案询问笔录,这“挂账”其实是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是给冉某某的分红,不是待分配的合伙财产。
同时,薛XX有滥用诉权的嫌疑。他曾以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就《站台余货明细表》里部分货物起诉案外公司,说那部分货物归公司,结果败诉了。现在又说这2685吨货物是合伙财产要分配,前后矛盾。
另外,合伙没清算,薛XX主张分割财产没法律依据。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时有大量收支往来,到现在都没清算,也没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得先清算,不清算就不知道有没有利润、利润多少、分配比例是啥,薛XX直接要分割“合伙所得”,违反了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规则。
最后,丁婷律师还指出,冉某某处置货物是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婷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薛XX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他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薛XX自己负担。
这个事给咱普通人提个醒:合伙做生意,一定要签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伙没清算,就别想着直接分割财产,不然可能会像薛XX一样,竹篮打水一场空。
丁婷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成功代理过百余件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她精准定位争议核心,深挖证据关联,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她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让她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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