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职务犯罪案
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单楷律师,拥有丰富执业经验,结合云南昆明办案实践,办理多起民商事、刑事领域典型案件,以务实的办案风格与扎实的专业能力,赢得当事人认可。
在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单楷律师承办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颇具代表性。该案中,委托人系某县街道二级主任科员、社区党委书记、主任,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监察机关留置、检察机关起诉,一审判决后发回重审,单楷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二审重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单楷律师第一时间全面研判案件材料,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通过细致的证据收集与事实核查,锁定案件突破口。
办理该案时,单楷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云南昆明司法实践,制定针对性办案方案。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出指控仅以92万元无法说明来源定罪,未举证证明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法定前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交工资收入、房屋租赁、家庭经营、征地补偿等合法收入证据,证实家庭收入足以覆盖涉案款项,不符合入罪标准;对于受贿罪,剔除索贿、否定未遂、核减金额;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自首,从轻处罚;全案量刑方面,提出积极退赃、认罪悔罪,请求从轻。经过严谨推进,最终判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成立,认定受贿金额177.202796万元,部分索贿情节成立,部分不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自首论,结合退赃、认罪,从轻处罚,没收已退缴违法所得164.5309万元及黄金制品,追缴剩余违法所得12.671896万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跨境运送案
另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中,2024年12月17日,被告人赵X、傅X为获取运送报酬,受他人组织安排,驾驶车辆从山东省高密市前往云南省临沧市,运送限定在边境地区活动的缅甸籍边民前往山东省高密市非法务工,返程途经昆磨高速青龙厂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公诉机关以二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认为二人系共同犯罪、犯罪未遂,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当事人面临犯罪既遂与未遂认定等案件难点,纠纷解决陷入僵局。
单楷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无异议,聚焦从轻、从宽及缓刑适用开展辩护。主张被告人傅X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结合二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提出依法从宽处理;提交相关材料,说明被告人家庭特殊情况,强化无再犯罪危险、适合社区矫正的辩护观点;围绕犯罪形态、量刑情节,精准对接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争取法院采纳。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系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认定二人犯罪既遂,采纳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作出判决:被告人赵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傅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高效化解纠纷。
化解合同纠纷
在药品经销合作引发的跨区域窜货、违规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为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为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第三人涉及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朱某。2024年5月9日,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与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签订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约定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授权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为其“健胃宽胸丸”“萘普生注射液”在云南省线下诊所、单体药房渠道的独家经销商,严禁跨区域销售及未经许可网络销售,陆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供应药品合计总价款252400元。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主张,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跨区域窜货、在京东/拼多多等平台违规网售行为,其自行回收违约药品31206盒,支出费用166万余元,据此诉请:解除协议、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379万余元、律师费等合计55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等。
单楷律师作为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庭审中提出核心抗辩: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不应承担责任;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回收药品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程序违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属于格式条款应调整;原告回收药品渠道存疑,涉嫌虚假诉讼,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约,但采纳我方违约金过高抗辩,将原告诉请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按回收损失30%计算);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诉求(协议期限已届满);最终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大幅降低被告方赔偿金额。
代理行政诉讼
原告因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向区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作出后,原告仍持有异议,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处罚机关及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委托单楷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单楷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与法律依据,细致研判行政程序与处罚依据。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单楷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释法明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与争议化解最优路径,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结合云南昆明多起案件办理经验,单楷律师总结出“精准研判、务实推进、权益优先”的办案方法。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夸大、不虚构,每一起案件都立足真实案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执业期间,单楷律师凭借专业实务能力,获评年度优秀律师、青工委副主任,其办案成果与服务态度,在云南昆明法律服务领域获得行业与当事人的双重认可。
以案例为基石,以专业为支撑,单楷律师在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实践中,始终坚守法律初心,用真实办案成果诠释法律服务的价值。对于面临法律纠纷的个人与企业而言,这种立足实务、专注维权的办案风格,是化解法律难题的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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