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起就开始合伙,一起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原告薛XX认为,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却没有分配货款,侵害了他的合伙权益。
原告称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按照他的计算方式,自己应得净额232万余元。但被告这边,委托了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来处理此案。丁婷律师有着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执业多年来处理过百余件相关案件。
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她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
在举证方面,原告仅提交了《站台余货明细表》,但这张表只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没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和出货价,根本无法直接证明被告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这个“挂账”其实是合伙内部的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是给被告的分红,并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
而且,原告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他曾以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包含这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说法矛盾。
另外,合伙还没清算呢,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收支往来,至今都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合伙财产分割得先清算,未经清算根本没法确认合伙有没有利润、利润多少以及分配比例,原告直接主张分割“合伙所得”,明显违反了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规则。同时,有证据表明被告处置货物是经过合伙人同意的,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自行负担。
通过这个案例,咱们普通人能得到一些启示。第一,合伙经营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把各项权利义务都写清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第二,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别轻易主张分割财产,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诉讼可不能滥用,前后主张要一致,不然很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丁婷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已有12年,执业的这些年里,她处理过百余件民商事诉讼案件。正是因为有这么多年的积累,她才能在这个案件中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出有效的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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