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曹X,1970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原XXX公安消防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2017年2月,他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依法逮捕,羁押于淄博市XXX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6年期间,曹X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消防业务检查、审核、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及相关人员财物,共计66.0622万元,涉及九起受贿事实。
第一,曹X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本案系侦查机关办案中发现,曹X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虽然曹X到案后如实供述,但这不属于自首。而曲延波律师主张,曹X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法院最终认定,曹X的行为构成自首,因为他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未被掌握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
第二,曹X是否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如何?
公诉机关未对曹X是否为初犯、偶犯提出明确意见。曲延波律师指出,曹X系初犯、偶犯,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法院经审理查明,曹X此前无犯罪记录,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认定其为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
第三,曹X是否积极退赃?
法院查明,案发后曹X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万元。曲延波律师强调,曹X积极主动挽回涉案损失。公诉机关也认可这一事实。法院认定,曹X积极退赃,这一情节可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最终,法院认为曹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消防领域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6.06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曹X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曹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曹X犯罪所得25万元予以追缴;对曹X剩余犯罪所得41.062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无论处于什么职位,都要坚守法律底线,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如果不慎涉嫌犯罪,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自首情节。其次,案发后要积极退赃,主动挽回损失,这在量刑时会被考虑。最后,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
本案中,曹X因受贿罪被依法惩处,但由于他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判罚。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曲延波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在处理曹X涉嫌受贿罪一案时,他精准梳理案件事实,紧扣刑事法律规定,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曹X自首等关键问题,为曹X争取到了法定从轻处罚的裁判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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