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资者庞某发现自己因XX集团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合计16,829.65元时,他陷入了迷茫与无助。他不清楚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复杂的证券市场和法律程序,他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此时,徐晓律师接受委托,首次接触案件时,凭借其丰富的证券诉讼经验,立刻将焦点放在精准确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上,这成为其维权策略的起点。
徐晓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由于本案是XX集团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的平行案件,此前已有生效判决(余XXXX案)对关键日期和基准价做出认定。徐晓律师团队积极援引该生效判决,极大地简化了举证难度。在2023年的维权过程中,徐晓律师深知这些关键信息的确定对于案件走向至关重要。他带领团队仔细研究生效判决,将其作为有力的证据提交给法院,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计算原告投资损失方面,徐晓律师团队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进行系统核算。经核算,原告买入均价为9.30元/股,投资差额损失51,788元,加上佣金、印花税各51.79元,合计损失51,891.58元。徐晓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对于损失计算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准确计算损失是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环节,因此团队在计算过程中严谨细致,确保每一个数据都准确无误。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大部分损失系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抗辩。徐晓律师团队凭借过往类似案件的应对经验,迅速做出反应。他们通过提交市场数据、行业对比等证据,协助法院合理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徐晓律师在执业多年间,多次遇到被告以市场风险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他知道此时需要用充分的证据来反驳被告的观点,于是团队积极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有力支持。
最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关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并按照“买入均价-基准价”的方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在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情况下,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原告总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XX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庞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15,567.4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投资者庞某维护了合法权益,让法律成为投资者最坚实的依靠。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