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律师抓住因果关系认定这一机会,为投资者维权奠定基础。
徐晓律师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详细查阅案件相关材料。自2006年执业以来,徐晓律师承办了数千件各类民商事案件,在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他在查阅材料过程中,仔细梳理原告王某某购买被告天某公司股票的时间、交易记录等信息,以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因果关系条件。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2024年,徐晓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王某某的交易记录、大连证监局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请求法院认定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初步答复称,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徐晓律师于当日补充理由,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原告购买被告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投资亏损,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同时,他还提供了相关类似案例作为参考。
2024年,法院经重新审查后,认可了徐晓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随后,徐晓律师继续与法院沟通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他根据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情况,计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并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计算依据和说明。被告天某公司则辩称其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原告的投资损失与其无关。
徐晓律师针对被告的辩解,再次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反驳。他指出,大连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认定被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而且,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天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投资损失共计33,907.14元,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徐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为投资者王某某成功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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