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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未清偿债务,投资人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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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8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章凯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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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161015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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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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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淮安XX公司手握37800元工程款未收回,一纸诉状将被告郑某告上法庭。

淮安章凯律师自2008年步入法律行业,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多个常见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他受淮安XX公司委托,处理其与郑某的承揽合同纠纷

本案中,原告为淮安XX公司,被告是郑某。争议焦点于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其未清偿的工程款37800元是否应由投资人郑某承担。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工程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2016年7月10日,原告同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将如家养老中心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方式承包给原告,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工程验收调试合格且投入使用的证明;工商登记信息,表明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某,该企业于2015年10月23日成立,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被告郑某作为投资人需对企业未清偿债务负责的直接关联证据。

淮安章凯律师介入后,进一步对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深入梳理,明确了如家养老中心是个人独资企业,以及郑某为投资人这一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从而补强了郑某应对未清偿工程款负责的证据。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由于被告郑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质证理由。淮安章凯律师依据所掌握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向法庭阐述了原告与如家养老中心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其未清偿债务应由投资人郑某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案件受理费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淮安章凯律师处理此案件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关系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深入挖掘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明确企业性质和投资人身份;最后,依据法律规定,将企业债务与投资人责任进行关联,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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