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经济往来中,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行为,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数。邹婷律师就曾处理过这样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为我们展示了如何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温先生及第三人游先生之间的债权转让纠纷,源于一系列的借贷和转让行为。2018年5月17日,温先生向游先生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至2018年8月17日。游先生当日便向温先生账户转账支付了借款,但温先生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
此期间,游先生也向刘先生多次借款。2019年3月23日、5月1日和5月6日,游先生分别向刘先生借款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由于游先生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偿还刘先生的借款本息,2019年9月4日,游先生与刘先生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温先生享有的债权以266,116.27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先生,转让价款冲抵游先生向刘先生的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16,116.27元。转让协议签订后,刘先生于当日电话通知了温先生,游先生也通过快递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给温先生,由温先生弟弟签收后告知了他。然而,温先生收到通知后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温先生辩称,2017年5月17日他借给陈先生20万元,因陈先生无钱偿还,陈先生让游先生将20万元打给他,后来陈先生未把20万元打给游先生,两个多月后游先生弟弟找到他,要求他写下20万元的借条。他认为游先生转账给他的20万元是代陈先生偿还的借款,且游先生未将债权转让之事告知他,因此不同意向刘先生偿还借款。
面对温先生的辩解,邹婷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反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需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游先生对温先生享有债权,刘先生对游先生享有债权,因游先生无力履行对刘先生的债务,经双方协商,游先生将其对温先生的债权权利全部转让给刘先生,该转让不存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已通知债务人温先生,故合法有效。
邹婷律师指出,如果游先生是代陈先生偿还温先生的借款,应当是由陈先生向游先生出具借条,而不是由温先生向游先生出具借条。而且,如果游先生代陈先生偿还借款,那么陈先生应当收回其出具给温先生的借条,但陈先生出具给温先生的借条仍由温先生持有。此外,温先生主张出具借条给游先生是受游先生弟弟逼迫所写,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出具借条后未向公安部门报案,也未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因此,温先生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应被采纳。
最终,法院采纳了邹婷律师的观点,判决温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刘先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驳回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债权转让纠纷中,普通人很容易陷入一些误区。比如,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不了解,不知道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借贷过程中,没有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导致纠纷发生时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类似的债权转让纠纷,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是,要保留好所有与借贷和转让相关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债权转让协议、通知等,以便需要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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