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陈XX,199x年2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初中文化且无业。他曾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20xx年8月30日还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x年3月至4月期间,陈XX伙同他人,为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办理银行卡并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还多次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账。其建设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73万余元,中国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123万余元。现已查实,他合计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70000元,从中获利450元,加上之前的1800元,共获利2250元。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为他明知是犯罪所得,还提供资金账户予以接收、转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依法量刑。陈X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则提出,陈XX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判决。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包括上游犯罪被害人于xx、邹XX、吴X的陈述笔录,陈XX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手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接收证据清单,书证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其中,陈XX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一情节成为重要转折点,为认定其自首提供了依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予以接收、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他多次受行政处罚,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他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他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还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决定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陈XX建设银行卡卡内余额人民币六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元、苹果手机一部及案涉银行卡两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由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违法犯罪行为不可取,即使是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也会触犯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轻易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等用于转账,避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如果不小心涉及到类似情况,要及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陈XX最终获得缓刑判决,这离不开其自身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也得益于陈俊全律师的专业辩护。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本科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至今,他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正是由于多年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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