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案件事实背景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与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食品公司铁粉。2015-2016年部分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还明确了不同时间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业务期间,货物由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食品公司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食品公司尚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业务往来但未签合同,食品公司仍以电话形式订购,铁粉厂供应货物后食品公司签收,食品公司仅支付5万元货款,铁粉厂催款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2.核心争议点
第一,2017年未签合同的货物价格如何确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在2015-2016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了不同时间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2016年两次结算也标注了价格范围。2017年业务未签合同,但货物由食品公司签收,铁粉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双方各自主张:铁粉厂认为2017年铁粉按一定价格计算,特铁粉按4700元/吨计算;食品公司未明确提出价格主张。
法院最终认定:依照合同法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2017年铁粉的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对于特铁粉的价格,双方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5300元/吨之间,铁粉厂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3.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商业交易中,不管是长期合作还是短期买卖,一定要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货物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如果交易频繁,后续业务最好也及时补充合同。如果实在来不及签合同,要保留好交易记录,像送货单、签收单、发票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本案中,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了未签合同货物的价格,判决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保障了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的妥善解决,离不开董爽律师的专业处理。董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公司法。执业前她曾任职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积累了深厚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执业至今承办了大量案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正是这些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让她在处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