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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赔56万,保险公司上诉免责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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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2 · 12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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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张X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XX保险公司发生纠纷,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6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戴丽萍律师于二审介入后,从证据效力、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抗辩,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张X等人成功获赔56万余元。

XX保险公司上诉称李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依据保险条款应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然而,保险公司却拿不出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的有效证据,这成为了案件的关键证据缺口。戴丽萍律师接案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证据收集,而是从证据效力、举证责任、免责条款效力、事故因果关系等多个角度进行突破。

二审程序中,时间节点的把握至关重要。当保险公司提交证据试图证明车辆处于营运状态时,戴丽萍律师迅速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多角度进行质证。她指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纳。按照常规的诉讼程序,很多律师可能会在证据质证上陷入被动,但戴丽萍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对程序规则的熟悉,在短时间内就找到了对方证据的漏洞。她精准地指出,保险公司未就营运与非营运的区别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且保险公司未充分举证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XX年X月X日,二审开庭。戴丽萍律师娴熟运用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向法庭论证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车辆使用性质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观点。她的专业论述让法院对案件事实形成了清晰的认定。在整个过程中,戴丽萍律师就像一位指挥家,精准地把握着每一个环节,让整个诉讼过程有条不紊地进行。

从接案到结案,戴丽萍律师展现出了极高的效率和成本意识。从当事人委托戴丽萍律师参与二审诉讼到二审判决下达,仅用了X天。在这个过程中,戴丽萍律师合理控制诉讼成本,当事人无需多次奔波,仅需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即可。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X等人成功获赔56万余元赔偿款。戴丽萍律师用专业和担当,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再次证明了她在交通事故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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