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里,继承人A先生、B女士本已在一审胜诉,却遭遇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这无疑让他们陷入了绝望。这正是汪育倩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她作为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知责任重大。
汪育倩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制定答辩策略。在证据梳理方面,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她毕业于吕梁学院,扎实的法学知识让她能敏锐地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对于诉讼时效抗辩,她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她判断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在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方面,上诉人否认《借据》公章真实性并主张其非适格被告,但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汪育倩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针对利息约定,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汪育倩律师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得到合议庭认可。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汪育倩律师的办案习惯。她在处理案件时,会把每一个细节都反复推敲,就像在这起案件中对证据的仔细核查。她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这样丰富的执业经验让她养成了严谨细致的习惯。她会把合同、证据等材料反复研读,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充分保障。案件结束后,汪育倩律师还会对案件进行复盘,总结经验。接下来,她又将奔赴新的合同纠纷案件战场,继续用专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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