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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工程,法院为何判其不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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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2 · 19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17546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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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却只判一家公司担责,其余请求全驳回,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张XX是江苏人,1973年出生。被告有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到工地做内墙粉刷,和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被送医治疗,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互相推诿。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张XX请求法院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理由是自己在工地受伤,被告们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被告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律师抗辩,刘X和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工作安排、工资多少等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是刘X班组成员,按刘X安排施工。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不在其分包的三标段,但高X安排刘X在三标段(1-6号楼)内粉工程中带班,作业出界与否和承担主体责任无关。

法院的认定逻辑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新余XX作为有资格的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高X,张XX受伤,所以新余X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不应担责。宿州市某公司未安排刘X负责其转包的标段工作,也不应担责。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外,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这是主张工伤保险责任的关键。对于工程转包中的各方,要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在转包工程时,要确保转包对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否则可能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刘欢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成功为被告刘X摆脱了用工主体责任。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500余件。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劳动争议这类案件时,能迅速找到突破口,精准适用法律。正是这种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让他在本案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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