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于2017年9月8日入职一家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他缴纳了社保。在职期间,小张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然而在2024年11月30日,他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12月9日,小张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12月18日,小张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小张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诉求。
公司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小张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小张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小张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小张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这让小张陷入了困境,公司的说法让他的维权之路充满了不确定性,他差点就被公司的理由说服,放弃了自己应得的权益。
就在小张感到无助时,他找到了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劳动工伤领域尤为专精。杨律师介入后,仔细研究了案件,发现了关键问题。公司提供的待岗理由前后矛盾,视频显示工作人员询问小张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小张退还了545.97元,但公司待岗通知书上写的是“生产需要”,庭审中却称是为调查小张过错行为。而且公司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
杨律师抓住这些关键点,在仲裁庭上据理力争。他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小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张经济补偿金74039.4元,不过驳回了小张加班工资诉求,未休年休假诉求也不予理涉。
还有另一起劳动纠纷案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在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4日前支付申请人调解款8000元,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从这两个案例中,咱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
第一,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加班记录、工资条等,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遇到劳动纠纷不要慌张,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纠纷虽然复杂,但只要咱们了解法律,积极维权,就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不公平待遇时,不要轻易放弃。若您有上述类似经历,您可以找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杨权法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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