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0年6月24日,祁先生与况先生签订《(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某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实收资本1400万元,况先生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认缴股本280万元、实缴股本280万元)以280万元价格转让给祁先生。祁先生已分多笔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然而,案涉协议签订时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后增资至2000万元,祁先生实缴出资额仅为40万元。祁先生认为况先生未按协议约定将转让股权对应的280万元出资额实缴到位,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况先生返还24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股权转让是否分两次完成及当时公司资本情况
祁先生认为是一次性转让,且况先生未按协议约定实缴280万元出资额。而况先生一方,喻佑松律师提出案涉股权转让实际分两次完成,2019年6月、2020年6月况先生分别向祁先生转让15%、5%股权,祁先生均完成对应价款支付,且两次转让时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200万元并已全部实缴,协议中关于注册资本、实缴股本的描述与事实不符。法院经审理查明,祁先生与况先生的股权转让分两次完成,祁先生分别支付210万元、70万元受让15%、5%股权,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祁先生均签字确认。这表明祁先生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情况是知晓的。
争议点二:况先生是否承诺替祁先生实缴增资部分注册资本
祁先生认为况先生未履行实缴出资承诺构成违约。喻佑松律师指出,况先生从未承诺替祁先生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且况先生仅为某公司持股35%的股东,无权代表其他股东作出等比例增资的相关承诺,双方不可能对未发生的增资事宜作出约定。法院认定,某公司2021年11月增资至20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经祁先生签字确认,新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祁先生应自行承担增资后的实缴义务。
争议点三: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依据及祁先生是否陷入认识错误
祁先生以股权转让款与实缴出资额存在差额为由主张况先生违约。喻佑松律师提出,案涉协议中载明的1400万元系某公司当时的实际估值,股权转让价款系按该估值计算,并非对应注册资本,且祁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已累计获得56万余元股权分红,案涉股权实际价值已超过转让价款,祁先生的主张不符合市场交易逻辑。同时,祁先生自2019年8月起在某公司担任采购、行政核心岗位,对公司实际资产、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完全了解,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案涉协议相关不符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结合祁先生配偶与况先生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祁先生明知股权转让价款按某公司1400万元估值计算,案涉协议签订前,双方已完成股权转让款支付及股权变更登记,祁先生对公司实际情况知情。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喻佑松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祁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祁先生自行承担。
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的喻佑松律师。喻佑松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以来承办了数百起民事案件,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00万元,还承办过多起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多起案件的辩护意见被公诉机关采纳,为嫌疑人争取到大幅下调刑期、缓刑、不起诉的成果。他服务于湖北武汉地区,拥有武汉大学硕士学位,现为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
法律建议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一定要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细节,包括转让方式、价款计算依据、出资情况等,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受让方要充分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纠纷。在签订协议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保障自身权益。
在这场股权转让纠纷中,喻佑松律师凭借精准的案件分析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委托人况先生和某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他细致梳理案件事实,抓住争议核心,全面收集举证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专业运用法律规定,明确法律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驳回了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不仅避免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也为类似股权转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实务参考。喻佑松律师在民商事领域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在复杂的商业纠纷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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