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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案二审改判,驾车撞人是否持械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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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15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振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86人 执业7年
律所: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60120191114384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603780308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刘振宇律师,女,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主要业务内容为: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业务以及刑事辩护;以为当事人谋求最大合法权益为理念,认真办案,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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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开封,聚众斗殴类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李X就陷入了这样一起案件的漩涡之中,面临着法律的审判。

李X是一名大学文化的农民,也是中共党员。事情的起因是,他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被张X(李X妻子)发现后告知了杨X。杨X与李X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

在一个凌晨,杨X、王X等人与李X、李X、付X等人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随后演变成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由南向北正向缓慢行驶,突然加速朝东北方向拐弯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方向撞去,导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一审时,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认定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李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的刘振宇律师担任李X的辩护人。刘律师认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时,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综合评判。对于是否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法院认为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共同犯罪故意,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过,法院认定李X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同时,考虑到李X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

这起案件给大家提个醒,遇到纠纷一定要冷静处理,避免冲动行事导致犯罪。在与人发生矛盾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切不可意气用事,参与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果不慎陷入法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其中成功办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案件30余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刘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展现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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