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或者民间借贷等场景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债权人借给了债务人一笔钱,到了还款时间,债务人却不还钱。而债务人明明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去追讨。这时候债权人心里就犯难了,自己的钱收不回来,看着债务人有债不追干着急,该怎么办呢?其实,《民法典》中规定的代位诉讼就能解决这个问题,但可不是随便就能提起代位诉讼的,它有一定的条件,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得是合法有效的。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借款合同,甲按照约定把钱给了乙,这时候甲对乙的债权就是合法的。而且这个债权要已经到了还款期限,就像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日期,过了这个日期,乙还没还钱,甲的债权就到期了。如果债权不合法,像赌债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就不能通过代位诉讼来主张权利。
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合法到期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之间同样要有合法到期的债权。还是上面的例子,乙把钱借给了丙,并且他们之间的借款关系也是合法的,还款日期也到了,丙却没还钱给乙,这就是乙对丙有合法到期的债权。要是乙和丙之间的债权不合法,或者还没到还款期限,甲就不能对丙提起代位诉讼。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
这里说的“怠于行使”,就是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却没有去做。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正常途径在追讨自己的债权,哪怕还没追回来,债权人也不能提起代位诉讼。有个例子,甲对乙有到期债权,乙对丙有到期债权,乙却一直不采取法律手段向丙要钱,导致甲的债权无法实现,这个时候甲满足条件就可以考虑代位诉讼。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比如,乙对丙的债权是丙欠乙的人身伤害赔偿款,这就属于专属于乙自身的债权,甲不能代位行使。
代位诉讼成功之后,后续还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比如,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方式、履行时间等可能会产生争议;如果次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如何分配;还有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之后,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等。这些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有合法的执业资质,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在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帮你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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