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张XX是个江苏汉子,1973年出生。被告有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人介绍到工地干内墙粉刷,和刘X谈好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被送到泗县人民医院,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医疗费。
双方诉求和理由
原告张XX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理由是他在工地受伤,几个被告互相推诿不赔偿。被告刘X的代理律师抗辩,刘X和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的,不是包工头或老板,工作安排、工资多少等都由别人决定,而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新余XX把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虽然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不在其分包的三标段,但高X安排刘X在三标段(1-6号楼)内粉工程做带班,张XX是刘X班组成员,按刘X安排施工,作业出界与否不影响责任承担。另外,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新余XX作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高X,高X招用的张XX受伤,所以新余X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不承担责任。宿州某公司因刘X未负责其转包标段工作,也不承担责任。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于张XX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因他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这个案子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累计承办案件逾700件。他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代理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索拖欠房贷等案件,还参与过破产清算工作,成功为银行诉讼和执行70余起案件,在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以及经济类犯罪等领域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劳动者在工地干活受伤,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这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重要前提。建筑企业在转包工程时,要确保转包对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然可能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个人承包工程时,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和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刘欢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被告刘X进行了辩护,让法院做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在众多类似的劳动纠纷案件中,他都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还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他都能应对自如。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坚守正义,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相信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刘欢律师会继续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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